一男子利用网络传播邪教在黄山获刑
2020-11-26 11:39:12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19年12月24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虹进行一审判决,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虹,男,汉族,1978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安徽临泉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0年12月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虹使用QQ号组建了名称为“弟兄相爱”的QQ群,并从QQ好友中拉了9人入群。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虹在该QQ群中转发“呼喊派”邪教组织宣传资料:文档类文件记录共31条,发送的文档类文件总字符数4300413;音频类文件记录共1条,发送的音频类文件总时长2分41秒;视频类文件记录共27条,发送的视频类文件总时长26小时59分08秒。

  

  同时,被告人李某虹还利用QQ软件,向其他QQ好友私发传播宣扬“呼喊派”邪教内容资料:文档类文件记录共22条,文档类文件总字符56690178;音频类文件记录共1条,音频类文件总时长1小时5分22秒;视频类文件记录共26条,发送的视频类文件总时长30小时12分31秒。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虹准备乘坐高铁到江苏徐州时,被高铁北站民警发现其随身携带的平板电脑中含有大量邪教电子文档。后经鉴定,电脑中检出宣扬“呼喊派”邪教内容音频类文件14个、视频类文件84个、文档类文件125个、图片类文件297个、rar文件1个(含文档类文件4个)、zip文件1个(含27个音频类文件)、chm文件1个、apk文件1个。检出音频类文件总时长18小时27分23秒,视频类文件总时长78小时50分49秒,文档类文件总字符数104201793。2019年2月27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李某虹住所搜查出“呼喊派”书籍9本,报纸宣传单1张。

  

  被告人李某虹到案后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表示要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具有悔罪表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虹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虹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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