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因从事“三赎基督”邪教活动在内蒙古乌审旗获刑
2020-10-19 10:48:08 来源:凯风网

   2019年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冯某宝、苏某炳、李某纲、苏某娥、苏某某来、朝某某某尔、色某某某计、朝某某某某格8人因参加“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活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宝,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炳,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纲,别名李侯,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娥,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来,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朝某某某尔,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色邓某某计,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女,1967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2016年12月3日因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被乌审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宝、苏某炳、李某纲、苏某娥、苏某某来、朝某某某尔、色某某某计、朝某某某某格从2003年开始,先后加入“三赎基督”邪教组织。其中,冯某宝担任西部地区“三赎基督”邪教组织分会执事、朝某某某某格担任乌审旗教会执事、苏某炳和色某某某计2人担任分点执事、苏某娥等4人担任小分会执事。期间,他们宣扬邪教“三赎基督”教“能治病、能涨粮”等邪教思想,并多次组织小分会执事及其他成员在东胜区、杭锦旗、卾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等地进行邪教聚会,传播邪教言论、邪教书籍材料及音频资料,同时进行了“祷告”“讲道理”“讲见证”“唱灵歌”“跳灵舞”等邪教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宝、苏某炳、李某纲、苏某娥、苏某某来、朝某某某尔、色某某某计、朝某某某某格信奉“三赎基督”并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八名被告人冯某宝、苏某炳、李某纲、苏某娥、苏某某来、朝某某某尔、色某某某计、朝某某某某格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冯某宝跨省建立邪数组织机构,发展成员,从重处罚;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从事邪教活动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冯某宝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纲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朝某某某尔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色某某某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赎基督”简介

  

  “三赎基督”即“门徒会”,又称“二两粮”、“旷野窄门”、“蒙头教”等,陕西省耀县农民季三保1989年建立。季三保自称是“神所立的基督”、“三赎基督”,是“神的儿子”。“门徒会”编造末日论,称20世纪末要出现大劫难,不信季三保的要死光;宣称有病不吃药,祷告能治病,能让死人复活;称每人每天只吃二两(100克)粮,不用种庄稼,神会赐予他吃不完的粮食。宣扬“不过世俗节日”,“不与外帮人结亲、往来”;提出要“先争人心,后夺政权”。“门徒会”骗取信徒钱财,导致部分信徒精神失常、自残、自杀,有的因“祷告治病”延误治疗死亡。 主要非法宣传品:《闪光的灵程》《慈祥的母爱》《圣灵与奉差》《神国与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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