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人民法院:智慧审判让消费维权触手可及
2019-03-22 09:19:24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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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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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垠法官查阅卷宗
\r\n 本报记者 郝飞 见习记者 宋雨霜 文/图
\r\n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网购、微商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之而来的是,涉及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群众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创新智慧审判,坚持司法为民,促进消费者维权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及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记者走进郫都区法院,看到智慧审判让消费维权触手可及。
\r\n 案例一
\r\n “六溶核桃”不正当竞争
\r\n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通俗易懂的广告语,使得核桃乳饮料品牌“养元六个核桃”家喻户晓。2018年,养元公司发现长林公司在2018年春季全国糖酒会分会场金麒麟酒店南侧的四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门前,对“六溶核桃乳”进行了展销、招商,这引起了河北养元公司的注意,养元公司立即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当场取得“六溶核桃”饮料、宣传册、名片等证据。河北养元公司认为,养元公司投入巨资进行了市场开发及宣传,使得“六个核桃”核桃乳在饮品市场拥有极高市场知名度。长林公司生产“六溶核桃乳”采用了与涉案产品极为近似的装潢,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r\n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与被诉产品的装潢在整体风格、表现主题上构成相同;二者在细节上的一些变化,并不会为装潢的整体形象带来显著的区别。因此,基于装潢是起识别、美化商品的作用,故应从整体上加以观察的视角,再结合相关公众隔离比对的原理,被诉产品所使用的装潢,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n 【法官释法】
\r\n 在这场“真假核桃之争”中,不少消费者并没有注意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傍名牌”商标的侵权案件,其实和消费者息息相关。一直以来,郫都区法院都坚持对这些关系到群众生命健康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打击,让“傍名牌”商品没有可乘之机。同时,办理本案的法官张耀元也提醒消费者,要提高对商品的认知度,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注意查看产品细节,更要注意索要发票,以便更好地维权。
\r\n 案例二
\r\n 在微商处购物怎么维护权益
\r\n 李某先后通过微信向黄某购买了价值8000元的某品牌白酒,但却一直未收到货,双方达成退款协议,李某通过多次索要,黄某仅向李某返还了购酒款4000元后,将李某拉入了黑名单屏蔽。李某认为黄某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黄某退款4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
\r\n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朋友圈或直接以聊天消息方式发布商品销售行为,其属于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在界面公示工商登记信息,未向李某出具发票等行为均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在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后,黄某表示会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规范其电子经营行为。经与李某协商,双方达成退还4000元并赔偿1000元方案,再次加为微信好友后,款项已线上支付。
\r\n 【法官释法】
\r\n 微商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面膜、生活用品等各种商品充斥着朋友圈。微商盛行,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法官冉垠表示,按照今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微商应当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必须在朋友圈公示,对于这一点,微商要知晓且做到。对于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当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武器,查验经营者是否首页公示工商电子营业执照,在商家不能提供纸质发票时,可要求提供电子发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r\n 案例三
\r\n 质量有问题淘宝卖家虚假补发
\r\n 张某在湖北某家具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张价值460元的书桌,收到货物后却发现桌面存在破损,遂与卖家协商,家具公司承诺在2019年3月1日给张某补发一张,但一直未履行。在张某多次催促下,家具公司于3月5日给张某淘宝账号发来一条快递单号,满心欢喜的张某左等右等,一个星期后仍未收到。张某查询才惊讶地发现,该快递单号没有任何物流信息。家具公司在张某愤怒的质问中,最终承认虚假发货行为。张某以淘宝卖家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及3倍赔偿。
\r\n 本案审理中,双方从淘宝消息对话框、线上移步到互联网法庭界面,双方举证、质证已通过线上提交,法官线上提取双方网上交易记录,不到20分钟,庭审结束。家具公司表态,交易过程没有欺诈。张某也认可下单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家具公司表态,愿就迟延发货向张某作出补偿。后经法院调解,家具公司退还原告货款460元,并就虚假补发货物行为赔偿张某损失400元,张某撤诉。
\r\n 【法官释法】
\r\n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张某从家具公司淘宝店铺购买书桌,双方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就购买书桌各自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过程中,商家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而诱使张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故张某主张商家存在欺诈不能成立。在张某与商家就买卖关系达成一致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张某已依约付款,商家应依约发货,在发现质量问题,商家承诺补发货物后,一直未发货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而非张某理解的欺诈行为,因此,张某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3倍赔偿,但可以援引该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故本案中,淘宝卖家应按该条之规定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r\n 法官说智慧审判
\r\n 司法的公平与高效全程在线
\r\n 据郫都区法院互联网法庭庭长冉垠介绍,在线审理以来,开庭时间缩短至不到20分钟,平均审理时间缩短到30天以内,当事人诉讼成本平均节约1000余元,司法供给搭乘“网络快车”,分秒满足群众需求。不断增速的同时,下一步将不断提升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水平,关注互联网领域的技术革新,总结涉网领域裁判规则,为保障网络安全、实现司法对互联网领域融入式治理贡献“数据流量”。
\r\n 从面对面到屏对屏,从证据现场出示到在线提交,从传统封闭场所转换到线上虚拟空间,变化的方式,不变的追求。司法与互联网的结合,赋予涉网案件审判方式革命性变革。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类案速裁、电子存证……各项黑科技的运用,让司法的公平与高效全程在线。当事人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维权,打官司像网购一样方便,指尖轻轻一点,起诉、举证、开庭等环节都可轻松实现,公平正义变得触手可及。消费升级带来的维权升级背景下,郫都区法院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不断改进工作形式,破除消费者对诉讼维权的畏难心理,通过全流程在线审理平台,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