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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委政法委牵头发布“通告” 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2020-02-10 12:32:22 来源:成都政法

  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同市卫健委研究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维护稳定这场硬仗。2月9日,市卫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表示,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六、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部门表示,从现在开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