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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件
2018-02-06 11:40:17 来源:四川法制报

  5日,成都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度(首届)“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评选活动情况,并发布了12件典型案件。成都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钱小军介绍,这12件典型案件既体现出成都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发挥作用,又具有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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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评选活动从去年9月开始向全社会征集案件,经过推荐、初评、复评和决定四个环节,最终从100件案件中选出12件,历时近4个月。从范围上看,12件典型案件涵盖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批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监督、控告申诉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监督等七大类检察业务;从涉案领域来看,既涉及金融证券、信息安全等经济领域,也涉及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依法治理等社会领域,还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精准扶贫等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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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这些案件都是对推动成都市法治建设进程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即日起,本报将陆续发布这12件典型案例。今后,发布年度典型案例将成为成都检察机关每年的规定动作,作为提升检察工作社会知晓度的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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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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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1:一碗有“毒”的牛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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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5年8月27日,王某吃了一碗牛肉面后参加入伍军检,因尿检呈玛咖阳性被取消入伍资格。王某既无吸毒史,又无不良嗜好,最终他将怀疑对象锁定在那碗牛肉面上,并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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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津县检察院会同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对小吃店及销售香料的干杂店进行检查,扣押了两家店的相关涉案物品。经检测,扣押的牛肉酱及香料的粉末检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国家食品规定中禁止添加的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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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30日,新津县检察院以胡某秀、胡某修等4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新津县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5日,新津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胡某秀、郑某明有期徒刑10个月;胡某修、郭某群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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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成功监督移送的民生领域案件,提升了成都市食品安全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在全国的知名度,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破除“两法衔接”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难题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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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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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6年6月,成都某科技公司安排6辆装满污泥的货车,在青白江区杨梅基地倾倒600吨污泥,造成约20余亩果林受损,鱼塘里1000多斤鱼被毒死。经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该公司倾倒污泥是造成该环境损害的原因,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07509.2元。经检测,本次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于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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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青白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然而,青白江区环保局却迟迟未对该企业进行处罚。2017年7月7日,青白江区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程序,向青白江区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尽快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状况进行修复。青白江区环保局在一周内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该公司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陈述申辩,并积极对污染事故地的环境进行修复,目前受污染的环境状况已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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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青白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浩):2017年7月1日起,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其中,诉前程序为行政机关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的缓冲空间,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履职到位与否直接决定了是否有必要正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是最后手段。该案涉案企业的行政责任并不因已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当然免除,青白江区环保局未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存在怠于履职的违法情形,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检察机关经过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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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