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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亡男子生前购买巨额保险,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2022-02-28 16:01:31 来源:成都政法

事件回顾

2020年6月17日,31岁的罗某在重庆市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的河内溺亡。而在半年前,他曾先后向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总额达250万元,就在出事前一天,他还将相关保单信息发到了侄儿手机上。

罗某溺亡后,除了一家保险公司与其家人自愿协商赔偿部分保险金,另外三家保险公司均以各自理由拒绝赔付。在保险公司方面看来,罗某溺亡不属于意外事故,其生前的一些行为,不排除其有自杀的嫌疑。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罗某系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

罗某的溺水身亡,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根据辖区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罗某死亡原因排除他杀,为意外溺水死亡。后,当地警方又出具一份《补充情况说明》:我们说的意外溺水死亡指排除他杀后不属于公安机关侦办范围的死亡情况,包括游泳溺亡、自杀等其他非正常死亡情况。

法院判决

罗某父母先后将另外三家拒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2022年2月18日,其中一家被起诉的保险公司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判该保险公司赔偿罗某父母保险金25万元(总保额50万)。

法院认为,罗某是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但在水中发病不一定导致溺水,只是可能溺水,罗某死亡的近因应是溺水,属于保险责任。但结合其他事实看,罗某有基于自杀下水的可能,在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根据双方证据无法确切认定的情况下,一审依法作出给付50%保险金的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针对罗某溺亡保险公司拒赔这一事件,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死者年仅31岁,如果怀疑自杀但没充足的证据,那么应当按保单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鸣谢:成都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