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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 遇平台卷款跑路
2021-03-23 11:18:28 来源:四川法治报

投资虚拟货币 遇平台卷款跑路


法官:不直接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 应谨慎投资


  本报讯(陈敏 记者 刘冰玉)高某想委托朋友投资虚拟货币盈利,谁知钱给了,交易平台“卷款”跑路了。高某于是起诉朋友,要求退钱,法院却直接驳回了起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是朋友,高某委托陈某购买、投资“马克币”等虚拟货币,交易途中购币平台APP却无法打开,投资款项无法赎回。高某认为,陈某作为受托理财方应当返还其投资款8万元。而陈某则认为,高某仅仅是通过自己的渠道购买虚拟货币,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虚拟货币投资本身就具有极高的风险性,高某是自愿投资,盈亏应当自负,同时,陈某认为自己也是虚拟货币投资的受害者,于2020年11月4日以涉嫌网络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已于2020年9月29日以曹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该投资平台立案侦办。在逃人员登记表载明:“曹某某等自2018年7月以来,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组织社区、设立层级结构,直接或间接以人头为返利依据,吸引群众投资2万元、3万元参与所谓炒作虚拟货币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高新区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高某梅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是什么?其与民法典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有何区别?虚拟货币作为新型网络投资理财的热门产品,为何频频“暴雷”?如何甄别虚拟货币投资理财行为与金融诈骗、传销行为?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首先,虚拟货币虽名为“货币”,但它却不具备市场流通性,也无价值尺度职能,人民币是我国唯一法定流通货币,虚拟货币仅能作为“产品”而进行交易、投资。


  其次,虚拟货币也不直接等同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虚拟货币、账号、游戏装备等,但虚拟货币种类繁多、发售途径不一,部分甚至来源、合法性不明,民法典强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在其本身系合法、正当取得、合法占有的情形下才可能成为民法典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因其高收益率而大热,但高收益的背后往往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网络经济不断发展,部分犯罪活动也从线下转至线上,一些金融诈骗、传销活动,以炒作虚拟货币的概念为包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吸引投资人在APP、小程序或在线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引导投资人发展身边亲友加入投资、发展层级结构,交易一般通过远程操作甚至跨境运行,躲避各国的金融监管,当融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相关交易平台突然中止运行,让投资者血本无归,而因交易平台跨境运行,维权亦变得更加艰辛。


  因此,投资虚拟货币必须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高度警惕金融诈骗、传销陷阱。任何投资都应当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和安全警惕的意识,“一口吃不成胖子”,高额利诱不可贪,要摒弃“挣快钱”“发大财”的浮躁心理,以合理、适当为投资原则。


  那么,投资虚拟货币又应当注意些什么呢?首先应注意审查货币本身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还应注意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途径,最后还需核实相关机构、平台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总的来说,投资虚拟货币要三问,一问是否合法引进?二问是否受到国内金融市场体系监管?三问交易平台是否具备资质?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如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止损,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