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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报复控告人 他再领刑10年
2020-11-03 09:15:14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见习记者 朱佳琦

  

  光天化日之下,马某开车将女子杨某逼倒在地,并用刺激性喷雾喷其面部,欲将其掳走。杨某挣脱逃跑时,马某拿出准备好的斧头猛击其头部数次……这起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案,竟是由于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对被害人当初的控告行为怀恨已久,意欲复仇。10月27日,邛崃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行凶男子马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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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锒铛入狱出狱后公然行凶

  

  马某与本案被害人杨某本是同事关系,长期以来,马某对杨某颇有好感。一日,马某以出门游玩为由,开车将杨某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并对其表白。然而,遭到杨某拒绝后,马某非常不甘心,遂将魔爪伸向杨某……2015年8月,马某因犯强奸罪,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服刑多年,马某不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对杨某提起控告的行为怀恨在心。2019年4月出狱后,马某四处打听杨某的情况。得知杨某居住在邛崃市某地,马某便买来望远镜、帽子等物品,伪装自己后对杨某实施跟踪,甚至多次到杨某居住的小区蹲守。通过多日跟踪,马某发现杨某在当地开了一家店铺,并顺利找到了杨某的手机号码。随后,马某以双方应该找个时间把事情说清楚为由,电话约杨某见面,但被对方坚决拒绝了。

  

  纠缠未果,马某打算伺机而动。今年6月,马某驾驶汽车尾随堵截杨某,采用开车逼停的方式将杨某逼倒在地,随后使用刺激性喷雾喷洒其面部,欲将其掳走。见杨某挣脱后开始逃跑,马某立刻驾车追上杨某,并拿出准备好的斧头,用斧背连续多次猛击杨某的头部。后因杨某惨烈呼救,热心群众及时赶到,马某才被迫驾车逃离。

  

  经司法鉴定,受害人杨某存在右侧顶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右顶骨颅板下薄层硬膜外血肿两处一级轻伤,以及头皮裂伤一处二级轻伤,共三处伤情。

  

  6月15日,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然而庭审时,马某辩称自己仅击打被害人头部一次,对于起诉书指控自己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予认可,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仅有伤害故意。

  

  故意杀人行凶者领刑10年

  

  邛崃市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人马某辩称其只击打被害人杨某头部一次的意见,与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伤情鉴定所证明的情况均不一致;马某在挟持被害人未果的情况下,使用斧头连续多次猛击被害人头部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头部颅骨凹陷粉粹性骨折及头皮多处裂伤,结合其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次数以及造成颅骨凹陷粉粹性骨折的伤情等综合判断,应认定马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对于马某及其辩护人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马某意图报复前罪的控告人,持斧头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马某及其辩护人所持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以及公诉机关提出马某具有自愿认罪情节的意见,法院认为,马某在庭审中对犯罪时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对被害人实施多次打击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拒不认罪,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情节,对被告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分别所持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