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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发布第三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2020-10-16 15:24:37 来源:四川法治报

  疫情致奥运会延期 球迷起诉旅行社

  

  成都中院发布第三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陈睿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张某购买了成都某旅行社的套餐服务,计划去东京奥运会看中国女排比赛,但奥运会因疫情影响延期,导致张某无法出行,于是,张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针对这起案件,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近日,成都中院发布了第三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上述案件。此次发布的7起典型案例中,共有民事案例5起、执行案例2起,本报选取了其中3起案例进行报道。

  

  ■案例1

  

  疫情致东京奥运会延期游客找旅行社赔偿

  

  案情回放

  

  张某是中国女排的铁杆粉丝,于2019年12月31日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张某提供2020年东京奥运会女子排球半决赛+决赛观赛套餐的旅游服务,并约定合同于今年8月7日开始履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日本东京奥运会组委会发布了延期公告。张某认为疫情尚未完全停止,其无法按原定时间前去东京奥运会为中国女排现场加油,主张解除合同,由旅行社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旅行社认为疫情已致经营困难,赔偿损失难以做到,双方陷入僵局。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沟通,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于今年6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旅行社分期向张某退还未履行的合同款项;张某自愿放弃赔偿损失、律师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多个行业造成巨大冲击,旅游业更是首当其冲。本案系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旅游合同纠纷。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联系原告,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防控疫情等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不涉及违约责任承担,旅游者应依法、理性主张自己的权利。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张某认识到疫情使旅游经营者遭受了重大损失,最终放弃了损失赔偿和律师费。本案的成功处理,既妥善化解了纠纷,也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助力了旅游企业的复工复产。

  

  ■案例2

  

  订购10万只口罩未发货买家起诉退货款

  

  案情回放

  

  今年2月初,原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获悉被告曹某出售“美国进口”医用外科口罩的信息。2月5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曹某询问口罩价格、规格等情况,曹某表示10万只起订,2.9元/只,7日深圳清关到货,8日发货,3天后即可到达成都,双方遂达成购买口罩的合意。2月7日,王某分6次向曹某转款29万元。2月12日,曹某让王某直接与广州的上家联系发货事宜,同时承诺若仍未到货一定向其退款,后曹某以广州的上家未发货为由,拒绝退款。3月19日,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退还货款29万元并支付利息。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经开庭询问,王某购买口罩的目的为公司员工自用及社会捐赠,无证据证明案涉口罩买卖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查阅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王某向曹某询问单价、订购数量及发货时间后,提出订购口罩的要约,曹某对发货时间、货物质量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后王某向曹某支付了29万元的货款。因此,王某与曹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达成合意,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曹某收到王某支付的货款后,至今未向其发送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综上,判决:解除王某与曹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返还2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买卖口罩等防疫物资发生纠纷,是近期法院受理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在对个案进行审理的同时,积极总结类案审理经验:一是要注意刑事和民事的责任区分,若无证据证明涉嫌刑事犯罪应尽快判决;二是对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平台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对基础证据进行区分,确认双方法律关系的形成,为涉防疫物资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指导作用。

  

  ■案例3

  

  购房者被“困”湖北逾期未付尾款被诉

  

  案情回放

  

  2019年11月20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告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57万余元购买成都市新都区某住宅,今年2月20日前支付首付款47万余元,余款110万元采取贷款方式在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付清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逾期付款在90日内,买受人按照逾期应付款的日0.3‰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约定期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收足购房款,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主张违约金,截至起诉时所主张的暂定违约金已超过1万元。

  

  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随即与当事人张某联系,张某告知其在今年春节前夕返回湖北赤壁老家,后因湖北全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封闭式管理而无法离开湖北,直至5月初才能够自由出行。张某主动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希望考虑按揭贷款需由张某本人在成都的指定银行现场办理这一情况,请求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原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张某的有关情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理解合同“非因开发商原因”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限期履行的和解方案。履行宽限期内张某成功办理银行贷款、付清了全部购房余款,原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再向张某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在提出涉疫情影响抗辩后,承办法官用实诉前调解机制,积极联系当事双方,释明涉疫情有关法律规定,围绕被告提出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引导,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向双方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促成双方提出可实现可接受的解纷方案,达到了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和解撤诉的良好效果。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办理此案的工作思路和模式在涉疫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得以推广,在优化庭前调解、加强示证引导、推动诉源治理和实质解纷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