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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近160万巨额款项能否追回?
2020-07-21 10:05:33 来源:四川法治报

  网络媒体的发展,降低了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及网络直播的门槛,随之而来的是“充值纠纷”“打赏纠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是否有效?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能追多少?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从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庭外调解,涉案公司返还全部打赏款项,金额近160万元。

  

  原告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刘某父亲在收菜途中发生车祸,便让刘某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

  

  一审法院判处某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原告刘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遂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不相适应,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被告辩称,刘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

  

  经多番沟通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对充值和打赏后金额能否追回应当综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以及支出款项数额进行判定。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付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参与网络游戏所支出的费用,平台应当全部返还。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和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返还。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有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平台因该付款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下称《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