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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遭遇“李鬼” 警惕不正当竞争
2020-07-21 10:12:18 来源:四川法治报

明星火锅店装修风格被指涉嫌抄袭

  

装潢遭遇“李鬼” 警惕不正当竞争

  

  近日,“郑恺火锅店抄袭”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

  

  7月18日,成都火锅店品牌吼堂老火锅发文称:演员郑恺新开的火凤祥鲜货火锅店,无论是从设计风格、装修细节,还是各种软装、产品的装盘,都和成都吼堂老火锅高度相似。招商宣传册也使用成都吼堂老火锅的实景图,疑似抄袭。

  

  目前,火凤祥火锅店和郑恺本人均已作出回应。郑恺称: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绝不姑息。

  

  事实上,店堂装修雷同,在餐饮业内很普遍。自己花了很多的精力和时间成本,好不容易打造出的装潢特色,却在不知不觉间为他人作了嫁衣。原创者只能自认倒霉?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民热议明星火锅店装修被指抄袭

  

  7月18日,四川吼堂老火锅公开发布了“致郑恺先生的一封信”称,因有人称在宁波有一家和吼堂高度相似的火锅店。

  

  吼堂老火锅工作人员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宁波火凤祥火锅店宣称是郑恺开设,却与吼堂老火锅高度相似,“无论是设计风格、装修细节,还是各种软装,乃至产品的装盘,几乎都是一模一样。”

  

  同时,吼堂老火锅称,一直试图通过各种方式与郑恺取得联系,希望能够与郑恺做沟通,可是发出去的消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而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发声,吼堂老火锅极大可能会成为那个被人指摘的抄袭者。

  

  19日,火凤祥鲜货火锅发布声明称,已沟通专业法律人士、行业设计人员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如调查显示装修风格确实构成侵权,将承担相应责任并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同时,火凤祥鲜货火锅对给品牌掌柜郑恺带来的舆论影响表示“非常抱歉”。随后,郑恺个人微博转发上述声明并评论:“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绝不姑息。”

  

  律师声音相似度高涉嫌侵犯着作权

  

  据媒体报道,吼堂老火锅法律顾问、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衡表示,“在装修上我们花了很多心思,两家店在相似度这么高的情况下,加上他们的一些推广方案用的我们店的照片,接下来我们准备从涉嫌侵犯着作权的角度来主张我们的权利。”

  

  此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说,“这个看起来也仅仅是怀旧风格相同,没有办法主张专有性的权利。从风格定位虽然无法通过法律寻求保护,但是可以看里面个别素材是否构成作品。”如果在招商手册上套用吼堂老火锅的照片,且对外发布,黄春海认为,可能会构成侵权。

  

  业内看法抄袭很容易维权很困难

  

  知名餐饮营销专家徐露向媒体透露,如今明星进入餐饮界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为进军餐饮行业,有巨大的流量红利,哪里有洼地,流量就会留向哪里,虽然说开店装修、人工、食材成本都很高,但最高的是流量成本。

  

  她举例说,抄袭很容易,比如之前某品牌奶茶被曝遭大面积抄袭,但等到维权结束,品牌势能也没有了。因为明星具有巨大的流量效应,能迅速开店制造声势,消费者甚至会误以为原创者为抄袭。“本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就特别难,餐饮店的装潢保护也是如此,再加上如果是明星侵权,维权难上加难。”徐露说,小店想要维权,只能借助舆论的力量。

  

  就吼堂“喊话”郑恺新开火锅店装修抄袭一事,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彭帅律师表示,保护装潢版权的过程,不仅需要吼堂老火锅店做完整的着作权登记,更需要证明它们的独创性和知名度。像吼堂这样直接“喊话”郑恺的做法,会面临一些风险。

  

  新闻多一点 “李鬼”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餐饮店装潢遭遇“李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今年4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椰小碗”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该案与郑恺火锅店涉抄袭一事有相似之处。

  

  广西柳州“椰妹”餐厅(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发现广东广州“椰小婉”餐厅(经营者: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认为其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且广州摩某公司还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多篇推广宣传文章。“椰妹”餐厅遂将“椰小婉”餐厅和广州摩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被告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广州椰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对“椰妹”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相当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被告广州椰某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被告广州椰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令广州椰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椰妹”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原告20万元;广州摩某公司立即停止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删除包含有“椰小婉”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并就20万元赔偿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市场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等均可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装潢等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被告经营的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二者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报综合 来源:央广网、人民法院报、华西都市报、羊城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