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肇事逃逸还顶包 错上加错悔晚矣
2020-05-09 10:33:29 来源:成都长安网

  近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诉一名交通肇事逃逸并让人顶包的被告人文某某。


  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文某某驾驶一辆未年检且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女朋友屈某某,行驶到事发路段处将同向前方步行的宋某某撞倒并造成其当场死亡。因该车未购买保险,文某某无力承担经济赔偿遂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其女朋友屈某某的陪同下准备去公安机关自首,屈某某提出事故发生后她一直在现场,如果帮文某某顶包可以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二人商量好顶包事宜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很快被民警识破,民警对屈某某的顶包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文某某将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以及巨额的民事经济赔偿。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