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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因疫情退团 费用咋退?成都法院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2020-03-17 15:06:12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疫情发生后,王某等3人提出要解除与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部旅游费,而被告旅行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案如何处理?16日,成都中院发布第一批成都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10个典型案例。

  

  10个案例包括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3件、执行案例4件。刑事案例包括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诈骗案、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民事案例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旅游合同纠纷案、防护用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案例包括疫情期间准予延长拍卖款项支付期限案、破产医用设备公司复工复产抗疫案、解除冻结医药公司账户保障防控药品供应案、解除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保全案。本报今日选取其中4个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没有货源也敢卖口罩判决:获刑

  

  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出售口罩的信息。2月6日至9日,利用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急于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分别骗取两名被害人26000元。

  

  2月21日,彭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实施诈骗犯罪,应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告人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成都市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被告人看准“一罩难求”的发财之机,通过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恶劣,危害较大。该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从立案到审结仅2个工作日,并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综合坦白、全部退赔等情节进行判决。

  

  旅客要求解除旅行合同调解:退费

  

  1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下属的门市部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原告等三人1月25日至30日6天4夜的旅行,原告支付旅游费用25800元。出发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原告于1月23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旅游费,被告以经确认团内无武汉人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旅游费用25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通过“四川微法院”收到该案材料后,立即委派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在线视频将调解协议细化明确,最终达成一致:被告某国际旅行社退还原告王某旅游费25800元。

  

  ●典型意义疫情给旅游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退团、退订、退费和变更、解除等相关问题的旅游纠纷激增。为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审判等相关规定,在线完成立案、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在确保当事人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租住公寓没有热水用房东:减租

  

  疫情期间,租客由于租住公寓无热水使用,要求房东减免租金。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通过“和合智解”在线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视频调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4月21日,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宋某租赁吴某某某公寓房屋,租赁期3年。房屋热水由楼栋经营的某酒店统一供应。今年1月25日,因受疫情影响,酒店停止营业,导致宋某无热水使用,给其正常居住带来不便。宋某要求吴某减免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还1月21日至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10400元。

  

  青羊区法院在“四川微法院”端口在线收到原告立案申请后,当日即通过“和合智解”在线平台组织视频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吴某某同意减免原告宋某1个月房屋租金,若截至4月22日因疫情导致酒店仍未营业、恢复热水供应,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承租人以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承租的房屋因提供热水服务的酒店停业,给其生活带来不便,但这并非被告过错导致,此系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疫情影响缓交拍卖尾款法院:同意

  

  李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李某某申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59400元。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位于锦江区的房屋一套,并裁定进行拍卖。该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3896831元成交,按照拍卖公告规定,买受人应在成交后15日内交齐全款。今年2月20日,房屋买受人刘某通过邮件向法院递交了缓交申请,称受疫情影响,本应收到的款项暂时未能收到,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放款时间也延后,特申请将剩余购房款延期至3月21日交纳。

  

  法院收到申请后展开调查。经研究认为,鉴于疫情系不可抗力,在买受人刘某已付清了大部分款项,对于剩余款项也提出了具体支付时间的情况下,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决定同意刘某延期交纳。当事人对此表示理解支持。

  

  ●典型意义疫情发生后,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款,实为受疫情影响的客观不能,无主观过错,且买受人成交后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对剩余房款申请延期1个月,符合对疫情防控工作进展的合理预期。法院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同意延期交纳拍卖成交款,不仅依法保障了三方合法权益,避免了司法拍卖流拍悔拍情形发生,更体现了执行工作的人性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