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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调岗降酬而离职 单位该不该补偿?
2019-12-26 15:16:06 来源:四川法治报

  法院:调岗后的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违法调岗,劳动者获3万多元补偿

  

  从包装工被调岗至保安,工资从近3000元降低到1300余元,劳动者不满离职,用人单位是否该支付补偿金?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后判决,邛崃市某公司因违法调岗,应支付劳动者朱某某补偿金36783.96元。

  

  2003年,朱某某入职新都一家具厂。2014年,朱某某在老板的安排下到邛崃某公司上班,岗位是家具生产,具体从事包装工。在该公司工作4年后,他却突然被调至人事行政部做保安,工资从原来的近3000元降低到1300余元。因不满换岗降薪,朱某某申请了离职。随后,朱某某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朱某某的部分请求,裁决邛崃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5312.1元。

  

  朱某某认为,调岗没有经协商一致,且调岗后薪酬变低,调岗违法,于是又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企业具有调岗权,但调岗后的薪酬待遇低于邛崃市最低工资标准,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调岗。

  

  针对双方争论朱某某入职工作了多少年的问题,法院查明,本案邛崃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某曾为新都某家具厂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劳动者朱某某入职邛崃某公司时间与王某某退出新都某家具厂股东的时间接近,朱某某关于受王某某安排从新都家具厂入职邛崃公司的说法应予以采信。而且朱某某从新都某家具厂离职时并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其在两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由于朱某某从2003年入职新都某家具厂,至2018年从邛崃某公司离职,已达15年,他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最高年限标准计算,判决邛崃某公司向其支付36783.96元。

  

  记者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