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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两块四 罚款九万元
2019-08-13 09:18:34 来源:四川法治报

自贡一超市卖过期食品不认罚,法院强制执行


没收两块四 罚款九万元


  本报讯(曾梅 记者 郭建民)近日,自贡市沿滩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成都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自贡某购物广场违法所得2.4元,罚款9万元。

  

  据了解,2018年5月17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自贡某购物广场现场检查时,查获其经营场所的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4袋已经超过保质期42天的“旺旺煎饼”,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这几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于5月18日立案调查。在该案调查处理期间,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王某举报:该购物广场经营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于同年7月16日对该购物广场休闲食品区再次进行检查时,查处9袋“好唯乐玛莎趣芙”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过期食品,7月20日立案调查。就在这两起案件调查期问,7月19日,执法人员又接到消费者朱某贵举报:他当日在该购物广场购买到过期的“辉煌牌海花米糕”1盒,价值2.4元。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于2018年8月13日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拟就上述3案对购物广场进行合并处罚。在处罚前,市场监管局向购物广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购物广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相关规定,对购物广场作出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4元、处以罚款9万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购物广场对上述处罚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沿滩区法院认为,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有行政执法职责,有权对自贡市内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某购物广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今年5月22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向沿滩区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某购物广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近日,沿滩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某购物广场强制执行到位违法所得2.4元,罚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