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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网拍竞买公告约定买受人承担税费合法有效
2019-05-20 09:54:05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现实生活中,网络拍卖的《竞买公告》中常常是约定一切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且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义务人仍是所得人。买受人交纳税费后反悔,起诉要求所得人向其支付垫付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认为纳税主体与负税主体可以分离,这并不违反关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原告杨某通过一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545万元竞得罗某等二人位于成都高新区的房屋。《竞买公告》载明,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之后,杨某在登记机构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次月,地方税务机关向杨某出具了纳税人为罗某的税收缴款书,载明因房屋转让所得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63500元;当日,杨某通过银行卡按要求转账163500元。

  

  随后,杨某提出税收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罗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以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故房屋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依法应由罗某承担,遂起诉要求罗某向其支付垫付的个人所得税。 

  

  高新法院一审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实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竞买公告》作为希望竞拍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对所有竞拍人的要约邀请,其中明确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及相应税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和承担。

  

  该案中,杨某以竞拍的方式进行了要约,作出了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竞买公告》约束的意思表示,一经竞拍人竞拍成功即为生效。

  

  《竞买公告》约定由竞拍人自行办理和承担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对税费承担主体即实际缴款人的约定。由于纳税主体与负税主体可以分离,原告依据《竞买公告》的约定,代被告罗某支付了个人所得税的款项,并没有改变罗某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应按照《竞买公告》的约定,承担案涉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