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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被车撞伤后故意拖延住院多要赔偿 法院判决部分费用自行买单
2019-05-08 10:04:58 来源:川报观察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成都男子史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住院进行治疗,然而在医院明确建议其出院并停止用药的情况下,他仍坚持住院进行康复治疗,并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近日,成都彭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扩大损失的典型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史某2万余元。

  

  2017年11月,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因车轮爆胎行驶到对方车道,与史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史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史某受伤后,立刻被送往彭州市某医院,经诊断:史某头皮挫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日陈某垫付费用为其办理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直至2018年3月2日史某出院,共计住院94天,产生医疗费12924.48元,陈某及保险公司垫付8891.75元医疗费。但交通事故双方因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史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83032.73元。

  

  彭州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史某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庭审中,陈某及保险公司辩称:史某不按医生出院建议出院,故意拖延住院时间,致实际住院期限明显超过合理的住院期限,各项损失请求过高,要求对合理的住院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发现,2017年12月29日医生查房记录:“……现患者属病情康复期,患者要求住院康复,与患者沟通后患者仍然要求住院康复”,2018年1月5日至1月8日,医生查房记录:“继续停用所有治疗,续观病情变化”法院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该医院反馈意见,准予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最终认定史某合理的住院期限为63天、误工期限为63日、护理期限为30日。法院于近日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史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7817.79元,扣除保险公司及陈某的垫付款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6601.70元,陈某赔偿314.68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廖述花提醒: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主张侵权人赔偿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合理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是法律予以支持的。但是对于想通过拖延住院时长以期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扩大损失。这一部分损失,只有由受害人自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