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诉前调解 被告当场履行付款义务
2019-04-04 09:25:47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讯(甘泽彬 记者 陈博)1日,记者从成华区法院获悉,该院刚成立并运行的诉非协同中心近日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也是诉非协同中心运行以来,首例以诉前调解方式督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

  

  原告某技术工贸部以被告四川某电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为由,诉请成华区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该院诉非协同中心接到案件后,委托社工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经过努力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案从原告递交起诉状到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仅耗时两天。

  

  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诉非协同中心专门负责民商事案件的诉前分流、委托调解及简案速裁,即针对除建工、公司类纠纷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预立案件,由诉非协同中心委派调解机构开展诉前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进行简案识别,开启速裁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