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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的毒贩
2019-04-02 08:35:07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记者曾昌文见习记者赵诗柯

  

  瘾君子因贩毒两次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进行毒品犯罪,最终自食恶果……近日,记者从新津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马某辉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雷霆出击毒贩交易被抓现行

  

  2018年6月26日晚上,正是月黑风高之时,马某辉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来到崇州市三江镇永同村的一条小路上,偷偷从身上摸出分装好的几小袋白色晶体——共计10克冰毒,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路边等候多时的李某。当晚,李某及其女友广某便吸食了其中的一部分冰毒。

  

  对于这样的“小打小闹”,马某辉并不满足,他还想要做更大的“生意”。次日,他和马某军谈妥了一笔毒品交易,双方约定中午12点在新津县兴义镇的一家农家乐进行“验货”。马某辉先是搭乘李某的车到大邑县沙渠镇饶某(另案处理)处拿上分装好的冰毒,又继续坐李某的车到新津县兴义镇。马某辉正要打开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给马某军“验货”时,不料被蹲守多时的新津县公安局金华派出所民警抓了个现行。

  

  民警从马某辉的挎包内搜出一个茶叶袋包装的2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在挎包隔层中搜出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并从马某辉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马某辉的身份证,马某容、赵某丽、孟某的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警方从李某处查获白色晶体19袋,并进行了扣押、收缴。经鉴定,马某辉挎包内茶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和挎包隔层中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及李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铁证如山“老油条”难逃法网

  

  经查,马某辉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新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又两次因贩毒获刑。作为一个“屡进宫”的“老油条”,马某辉自认见惯了“大场面”,面对法官时谎话连篇,拒不认罪。

  

  在法庭辩论环节,马某辉辩称没有贩卖过毒品给李某。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证言、广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马某辉向李某贩卖10克冰毒的事实。

  

  然而,马某辉仍旧是不见棺材不掉泪的态度,继续抵赖说他被民警挡获时,身上随身携带挎包是马某军的,而从挎包内搜出的3包毒品中,茶叶袋包装的2袋毒品是马某军交给他保管的,其挎包隔层中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则是马某军给他的“辛苦费”,并非是他拿去贩卖的。

  

  殊不知,挎包里的物品让马某辉的狡辩露了馅。经查,挎包里的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等物品,分别是马某辉自己及其亲友的,这些都证明了马某辉随身携带的挎包属于他本人;同时,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相互印证,民警查获的毒品是饶某分装后交于马某辉,并非马某军交于其保管。在多份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面前,马某辉的辩解漏洞百出,证实了2018年6月27日马某辉准备贩卖冰毒被挡获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辉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5.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马某辉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