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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临时身份证办业务遭拒 男子状告通讯公司索赔1元
2018-04-12 11:22:50 来源:封面新闻

  持临时身份证办理取消彩铃业务遭拒,彭州男子一怒之下将通讯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元。12日,记者从彭州法院获悉,通讯公司辩称,这是其公司内部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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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临时身份证办业务遭拒 男子将通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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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市民杨先生身份证丢失后,持临时身份证到某通讯公司成都分公司位于彭州的营业厅办理取消座机彩铃业务。营业厅工作人员告知杨先生,单独出示临时身份证无法办理此业务,需要同时出示公安局的回执。在杨先生出示户口簿后,工作人员依然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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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期间应当和正式身份证享受相同法律地位,之前我拿着临时身份证去银行等机构办业务均未受阻。”杨先生表示不能理解,认为该营业厅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和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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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杨先生将该通讯公司成都分公司、彭州分公司及营业厅诉至彭州法院,要求判令通讯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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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公司:这是内部规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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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被告通讯公司的律师出示了该公司《办理业务有效证件类型规则》一份,上面的规则显示,使用临时身份证等办理相关业务需同时提交公安局出示的回执用于拍照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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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律师认为,杨先生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就必然有公安局相关回执,公司要求其出示回执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且公司的行为未对杨先生造成任何损失,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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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告律师的说法,杨先生予以驳斥。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与正式身份证效力一致。通讯公司提供的规则并未在业务大厅公示,是公司内部规则,有违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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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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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身份证足以证明公民身份,通讯公司行为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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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事实清楚,吕凌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通讯公司当庭向杨先生道歉并履行1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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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凌飞指出,依据《居民身份证法》、《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任何机构不得以其内部规章、规定为由,对抗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的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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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杨先生不仅出示了合法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还提供了户口簿加以佐证,通讯公司亦应当给予合理信赖。因此法院对本案中通讯公司提供的《办理业务有效证件类型规则》不予认可,并且通过释法说理让通讯公司认识到了其行为的不当性,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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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凌飞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商家以临时身份证没有芯片,无法刷卡认证等理由拒绝认证临时身份证等情况,这些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他提醒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明确告知商家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的,还可以通过驾驶证、社保卡等证件辅助证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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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吴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