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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因传授犯罪方法获刑
2018-03-29 16:49:21 来源:四川法制报

  在明知绝大部分购买开锁工具的人将其用于盗窃活动的情况下,广西柳州的方某甲、方某乙、蒙某三人仍然向购买者传授使用其销售的开锁工具开锁的经验、技巧和方法,致使所售开锁工具被大量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盗窃活动,危害社会(本报曾作报道)。昨(28)日,记者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本案3名被告方某甲、方某乙、蒙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没收查获的开锁工具、硬盘、U盘等,对被告人蒙某的违法所得7200元、被告人方某乙的违法所得1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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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方某甲伙同蒙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私自加工生产具有破坏性的开锁工具“暴力强开工具”,并通过QQ群在网上销售。2014年,方某甲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批准并注册登记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网络域名等方式先后建立多个网站,大肆宣传、推广包括“暴力强开工具”在内的各类开锁工具,并利用快递代收货款的方式将开锁工具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2017年4月13日被龙泉驿警方抓获之前,3名被告人通过多个微信群和QQ号,在明知绝大部分购买者购买开锁工具系用于盗窃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上述购买者传授使用其销售的开锁工具开锁的经验、技巧和方法,致使所售开锁工具被大量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盗窃犯罪活动,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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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主审法官胡栋梁表示,被告人方某甲、蒙某、方某乙相互伙同,以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方式,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群传授使用其所销售的各类开锁工具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并且,大多数购买该工具的人都将其用于犯罪活动,本院审理过的盗窃案件中也有被告购买使用该开锁工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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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