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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8-03-19 11:10:08 来源:四川法制报

  购车时买到翻新车、返修车、瑕疵车,怎么办?购车款遭销售人员动手脚,经营者是否该为客户损失承担责任?送孩子上学却被无良商家欺骗,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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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省高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多起买卖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此提醒消费者拿起身边的法律武器,大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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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钱却上不了课 幼儿园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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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某幼儿园通过微信发布培训教育宣传广告,称其为叙永县硬件设施最先进、师资力量最雄厚的学校,并附有学员训练照片。2017年9月17日,市民陈某某到幼儿园处为孩子报名学习跆拳道,并支付学费800元,幼儿园向其出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了开学时间,陈某某孩子去上课,却被告知该课程已取消。陈某某了解到,该幼儿园并无办学资质且涉嫌虚假宣传,遂向叙永县消委会投诉。消委会组织协商未果,遂支持陈某某向叙永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幼儿园退还学费800元,并3倍赔偿损失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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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幼儿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业性的培训服务,陈某某支付学费后成为消费者,幼儿园收费后不按约定兑现培训,其无证办学与虚假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退还陈某某所交学费800元,并赔偿陈某某损失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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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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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遇到本案此种情况时,消费者往往陷入无法证明受损情况,而面临不利后果的困境。本案消费者胜诉的原因在于及时向消委会提起维权,固定了相应证据。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提高证据意识,及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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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免费游园被拒 景区逃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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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22日,原告夏某持残疾人证,与随行陪护人员其妻邱某一道前往位于大英县的中国死海景区,要求免费进入景区进行参观游览,却遭到景区工作人员拒绝,并要求其购买门票后方可进入。随后,夏某夫妻向大英县消委会及省旅游执法总队进行投诉。2016年9月1日,大英县旅游局作出回复,要求死海旅游度假区对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抓好落实。但死海景区认为,自己是民营企业,不在实施办法规定的对残疾人免费范围内。夏某夫妻遂于2017年1月5日向大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死海旅游度假区允许夏某和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该景区参观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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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死海旅游度假区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度假公园,属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对残疾人免费的范围,应当允许原告夏某及其随行陪护人员原告邱某免费进入该度假区参观游览。死海景区拒绝原告免费进入参观游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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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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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第五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等参观游览,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免费进入上述场所。景区不能以自己系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建设为由,逃避承担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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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瑕疵车还故意隐瞒 经营者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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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市民胡某某在成都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车交付时,发现该车左前门漆面泛黄,向公司提出疑问。公司以有点脏作解释,并在当场抛光处理后向胡某某交付了汽车。后来,胡某某到该公司处理后续装饰时,发现车辆左前车门漆面又出现泛黄,认为系重新补漆痕迹,要求公司退车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久,胡某某又发现该车左前门内侧螺丝也有被拧动的痕迹,并有飞漆,于是进行了拍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胡某某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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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成都某车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原告胡某某退还轿车,被告公司一次性退还胡某某购车款18万余元,并退还胡某某购车时缴纳的续保押金、评审费、会员费等共计4100元,同时一次性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机动车登记及车辆通行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以及增加原购车款3倍赔偿损失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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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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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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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汽车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汽车存在维修痕迹,且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提出疑问后仍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赔偿3倍购车款损失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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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车款被导购员挪用 销售公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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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7日,市民周某某准备购买大众途观两驱豪华轿车一辆,并与宜宾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内提车,总价238800元。周某某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000元作为预付款。当日,周某某与该公司的销售顾问罗某口头约定,于2015年11月10日提车,并在罗某的导购下向公司交付了5000元购车意向金。2015年10月28日,周某某在罗某的带领下到该公司4S店刷卡支付了购车余款共计233800元,刷卡单上载明商户名称为“同化”。2015年11月10日,周某某准备提车,却被罗某告知事情有变,提车时间推迟。2015年11月16日,罗某称车子有故障不能提车,且承诺本周周六前退款,周某某未同意,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查明,周某某刷卡支付的233800元均进入罗某个人账户,罗某将上述款项挪作私用,刷卡所用的POS机也系罗某私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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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7日,罗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退赔被害公司经济损失。2017年5月2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周某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公司退还周某某购车款192040元及其贷款利息,同时赔偿周某某购车保险费用723.96元、交通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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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向宜宾中院提起上诉。宜宾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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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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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消费者认为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认为其并未收到货款,不应由其对销售人员的违法行为买单。该案中,导购员罗某属表见代理,汽车销售公司是被代理人。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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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曾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