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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车闯祸 挂靠单位责任人获刑
2018-02-07 16:56:31 来源:四川法制报

  2月5日,成都市检察院发布了2017年度(首届)“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评选活动评出的12件典型案件。今日,本报继续发布其中的第三、第四件典型案件,分别是姜为操纵期货市场案和张滔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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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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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危险的金融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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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姜为是成都A化工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0年4月出任成都B化工材料公司总经理,间接持有B公司约15%的股份。2014年11月至12月,姜为让B公司与其控制下的A公司签订巨额购销合同,以预付款名义向A公司转账,然后利用A公司的期货账户买入期货甲醇。但2014年12月18日甲醇期货连续三日跌停板,A公司期货账户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亏损达4亿多元人民币,导致B公司发生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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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启动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召开案件综合分析联席会议,为公安机关拓宽了侦查思路,引导侦查方向由涉嫌挪用资金罪调整至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成都市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多地取证,强化捕后跟踪监督;发挥“两法衔接”功能,证监会对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姜为操纵期货市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交侦查机关处理,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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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成都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姜为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依法提起公诉。当年12月,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处姜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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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坚持精细化审查模式,成功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取证方向,破获的全国首例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定罪的新类型案件。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处理、同类犯罪的处罚具有指导意义,展示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该案的成功办理,保护了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处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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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人意见(省人大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阳运逵):本案专业性强、犯罪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案件定性不易把控,需要积极协调证监局、期货交易所等跨地区的不同职能部门,同时本案被害单位为国有企业,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一开始就受到广泛关注。在较大的办案难度面前,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勇于担当,冷静分析,沉着应对,成功办理了本案,凸显了检察机关精确打击各类重特大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本案还被评选为“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和2016年度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之一,受到业界广泛认可,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显著,向全国同行展示了成都检察机关的专业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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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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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路杀手”犯案挂靠单位责任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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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闯红灯、超速、逆行、超载侧翻……近两年,交通事故频发的“渣土”车成为人们谈之色变的“马路杀手”,而其挂靠的运输企业鲜有获得处罚。去年,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便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渣土”车所挂靠的物流公司实际管理人送上被告席,并最终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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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28日下午1点30分,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为了节省时间超“近道”,在红星路南延线新川工业园区门前路段逆行,与顺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司机袁某受伤、车辆受损,袁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宁某因逆向行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刑罚。令人气愤的是,该“渣土”车曾多次在发生事故路段逆向行驶,司机称自己一直抱着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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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查,2013年6月,宁某购买这辆“渣土”车,并挂靠在成都某物流公司承揽运输业务,该公司总经理及实际管理人为张滔。而该公司除了收取宁某每年2400元的挂靠费外,只有在审车和办理保险时才联系他,对宁某的运输作业不进行实际管理。因此,张滔对公司名下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车辆隐患排查等工作存在缺失。为了应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张滔聘请公司外部人员与公司人员共同编写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等台账。该公司名下的重型货车是否安全运营,也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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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7日,高新区检察院以张滔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10日,高新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滔有期徒刑6个月。此后,被告人张滔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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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该案系成都首例渣土车挂靠企业不按照部门规章进行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高新区检察院重建了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作为致使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证据体系,处置了直接责任人员,对被挂靠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追责,特别是在认定运输企业未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失职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确立了司法判例。该案的成功办理,给运输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切实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履行对挂靠车辆的监管责任,对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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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人意见(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松):如何在城市道路交通活动中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案就是检察机关对此问题的一个有效回应。本案的处理对运输企业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有助于落实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案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论证的法理十分清晰,区分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运输企业未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与事故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关系。同时,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局限于程序内的刑事责任追究,而是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检察职能拓展到了诉讼程序之外。这既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体现,也合理地延伸了检察机关的社会触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