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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股东”怎么办? 解决办法来了
2020-04-24 14:24:56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讯(记者 周靖)被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当上“老总”“股东”,该怎么办?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较大范围地化解被冒名登记群众的苦恼和困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暂行办法》于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两年。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就撤销冒名工作适用的范围、工作原则,受理的条件、调查取证的材料以及流程,撤销登记、部分撤销登记、不予撤销登记和中止调查的情形以及对上述三种决定在系统中的标注和公示内容,工作人员、冒名登记直接负责人、冒名登记的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被冒名登记该如何反映?《暂行办法》明确,被冒用人要撤销自己被冒用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应由本人亲自或经身份公证后由其委托人向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反映情况。冒名登记的公司由于地址迁移、管辖调整等原因导致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在的登记机关负责撤销。哪些情况能撤销冒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被冒用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被冒用人须提供由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本人当前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要出示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文件材料,这些材料不作为必备材料,但对查清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