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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加付50%以上赔偿金——我国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2020-01-10 15:30:09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说,《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在会上说,《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振江介绍,《条例》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立法宗旨,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来看,《条例》首先明确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要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多年来,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2019年,各地查处欠薪违法案件数、涉及劳动者人数和金额,分别比2018年下降33.1%、50.8%和50.4%。”张义全说,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

  

  王振江说,《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