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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捡学生手机索要2000元惹争议 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报酬?
2019-07-31 08:55:14 来源:四川法治报

老人捡学生手机索要2000元惹争议 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报酬?


律师:“拾金索酬”越界会变敲诈勒索


  近日,贵阳一初中女生报警称自己丢失的手机被老人捡到,而对方却向她索要2000元好处费,女生表示愿将身上全部30元给老人却遭拒,老人称30元连一包好烟都买不了,还质问“这就是当代年轻人?”纠缠半个多小时后,老人最终无偿归还手机。

  

  事实上,类似的事情并非头一次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金索酬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也常常被网友拿出来讨论。拾得人是否有权索取酬金?拒不归还遗失物有何法律后果?记者就此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

  

  ■拾得人是否有权索要报酬?

  

  据记者了解,一般情况下,拾得人将遗失物交还给失主后索要报酬,给或不给取决于失主的意愿。在法律上,只有在产生必要费用和悬赏寻找遗失物两种情况下,失主在受领遗失物时才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返还

  

  22日,福建省厦门市的袁女士在微博爆料称,其丈夫冯先生21日凌晨将手机遗忘在滴滴快车上,快车司机索要1000元好处费才肯送还。经协商,丈夫支付了400元,才拿回手机。23日,滴滴公司回应称,已要求司机退还乘客300元费用,双方均已认可该处理结果。根据滴滴平台试行的《网约车遗失物品处置专项规则》,司机驾驶车辆将失物送回,除运输费之外,司机不得向乘客要求其他不合理费用。目前,涉事司机已归还失物,就不再对其处罚。

  

  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游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冯先生案例中的运输费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费用,司机有权要求乘客返还。“但在贵阳那起案件中,拾到手机的老人向初中生索取的2000元显然超过了必要费用的范畴,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李游告诉记者。

  

  允诺悬赏就当支付酬金

  

  2017年4月,南京王女士的吉娃娃走丢了,寻狗心切的她四处发布寻狗启示,并写明“愿重金1万元酬谢”。可是,当找到吉娃娃的吴女士打电话给王女士时,王女士却想赖账,表示只肯给1200元的酬劳和打车费。这让吴女士感到难以接受,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经民警近一个小时的调解,王女士支付给吴女士1200元。“如果权利人刊登了悬赏告示,并在告示中明确了遗失物、时间及报酬,拾得人可以据此主张报酬。”李游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告示成立后,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所以王女士在接回自己的吉娃娃时,应当按照悬赏告示的内容向吴女士支付1万元酬金。”

  

  另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也有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所以,王女士发布悬赏告示系单方允诺行为,同样应根据允诺的内容向吴女士支付1万元报酬。

  

  因此,吴女士要求1万元的酬金于法有据,在王女士拒绝支付酬金的情况下,吴女士可行使留置权,或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履行单方允诺之债。

  

  ■拒不归还遗失物有何法律后果?

  

  面对意外之财,难免会有人起侵占之心,拒绝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或是狮子大开口,向失主漫天要价。殊不知,这样做不仅会丧失费用报酬请求权,弄不好还会触犯刑律。

  

  丧失报酬请求权

  

  “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即把遗失物据为己有,如拒不返还遗失物,或以据为己有为目的隐匿遗失物,则构成了侵犯他人所有权。”李游表示,失主可以请求拾得人偿还遗失物,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交出遗失物。并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一旦侵占遗失物,拾得人将丧失必要费用的返还权和报酬请求权,最终只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不仅如此,如果遗失物金额较大,还可能会构成侵占罪。

  

  2018年1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王先生的妻子在路口等人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因为手机中存放有重要资料,王先生的妻子急忙报警求助。警方调取监控查看,发现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捡走,该女子捡到手机后第一时间便将手机关机,显然没有归还的打算。咽不下这口气的王先生经过6天的蹲点,最终,在警方的协助下找到了该名女子。随后,王先生将女子诉至法院请求归还手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数额,如果遗失物金额较大(四川地区数额在1万元以上),则涉嫌侵占罪。”李游告诉记者,侵占罪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权利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拾得人归还遗失物。

  

  涉嫌敲诈勒索

  

  2013年12月22日,柳州陈女士放在车内的公文包失窃。几天后,陈女士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男子称,陈女士的公文包在他的手里,如果想取回里面的物品,就要拿300元来换。陈女士随即报警。警方抓获男子黄某后,黄某承认,他是在路边捡到了被窃贼丢弃在路旁的公文包,看到包里还有账本、大量票据和陈女士的手机号码后,便萌生了“敲一笔”的念头。

  

  警方表示,黄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黄某索要的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民警给予他警告处理。“‘拾金索酬’是拾遗者的正当权利,但行使权利要有界限,越了界弄不好就会变成敲诈勒索。”李游表示,拾遗者索取的报酬应是保管遗失物等的“必要费用”,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无关。在刑法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扣着别人的东西不还,然后狮子大开口强行索要高额报酬,这种行为确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李游告诉记者。

  

  见习记者 赵紫荆 本报综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