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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宣判
2019-07-11 09:44:50 来源:四川法治报

“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宣判


打人者获刑1年半 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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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仁尧坐上一审被告席


  备受社会关注的“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7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栾川县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6个月,其当庭表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事后供认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开车将张某某拦下,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4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其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20余人围观。

  

  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常仁尧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栾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仁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

  

  常仁尧的行为为什么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一审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20年与老师张某某无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发当天开车与朋友去钓鱼,偶遇一人与其20年前老师相似,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他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常仁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常仁尧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尧对张某某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20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对张某某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仁尧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某某,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常仁尧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量刑上,鉴于常仁尧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家属表态 不认同刑事责任

  

  在法院宣判之前,常仁尧父亲接受记者采访,对于即将来临的判决结果,他表示,儿子打人肯定不对,也愿意对被打老师进行经济赔偿,但并不认同儿子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此外,常仁尧父亲也告诉记者,从案发至今,一家人曾多次尝试与张老师取得联系,希望达成和解,但对方从未回应。他表示,儿子已对殴打张老师的行为悔过并道歉,但张老师对自己曾体罚儿子的行为,至今也未作出任何说明与道歉。常仁尧父亲表示,若儿子一审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将对老师曾体罚儿子的行为进行追诉。据新华社 本版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