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2020-04-21 15:21:41 来源:四川法治报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造成古树名木死亡 拟最高罚3万


  本报讯(记者周夕又)昨(20)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于18日结束,其中明确,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草案》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为三级古树;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草案》规定,禁止从事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埋设地下管线;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刻划、钉钉、拴绳挂物;其他损害行为。非法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偷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