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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施行
2020-01-09 16:27:29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施行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追责问责

  

  本报讯(记者 赵紫荆)记者日前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办法》明确,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履行12条职责

  

  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办法》确定了12条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办法》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消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履行职责不力依规依纪依法职责《办法》对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例如,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等。此外,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办法》也作出规定,要求其应当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根据责任落实的情况不同,《办法》明确了约谈、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等追究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