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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失信名单设置 1 至 3 个月宽限期
2020-01-06 15:34:23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要求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名单设置 1 至 3 个月宽限期


  1月2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其中,《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增加了直接变卖的情形,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在财产评估环节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变卖财产的,也可以准许。

  

  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同时,还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例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则强调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