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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时代变迁的刻度尺
2018-12-18 09:43:00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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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可能会有不少人回答不上来。它不是宪法,也不是刑法,而是1950年4月13日出台的婚姻法。对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的修改,折射出改革开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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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以来,《婚姻法》经历了两次大修:1980年,第一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国人离婚也再不需要审查期和介绍信,中国成为了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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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年来,中国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婚姻巨变。有个形象比喻,婚姻法是时代变迁与社会转型的一把精准刻度尺,既衡量社会,也衡量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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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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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政部数据,2018年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539.7万对,同比减少3.4%。2013年,中国结婚人数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346.9对。自此,中国结婚人数持续下滑。与结婚人数走低相反的是,中国离婚人数持续攀升。2010年,中国离婚对数仅为267.8万对,而到2017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2018年上半年,离婚人数已达193.1万对,同比增长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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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80后、90后可能没法想像,自己的父辈如果要离一次婚,那得经历多少波折。《中国式离婚》《新结婚时代》的编剧王海鸰就曾表示,改革开放前离婚的人肯定没有现在这么多,当时离婚会受到组织的干涉,有些单位会来劝说,一些夫妇考虑到影响不好,也会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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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1950年婚姻法确立婚姻自由原则时更强调结婚自由的话,那么,1980年这次修改婚姻法则把离婚自由放在与结婚自由同等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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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8月3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议程之一便是修改婚姻法。9月4日上午,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对婚姻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彭真主持,领着法案委员会几十位委员,逐条讨论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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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原副理事长张春生回忆说,多数条文分歧不大,但讨论到离婚条款时遇到了“麻烦”。争论聚焦于法制委员会所加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不少委员支持这一修改,认为“两面意见都考虑到了”“比较合理、可行”。而反对意见从两个对立的角度提出了异议:一种意见是,“感情确已破裂”仍显乏力,甚至是对喜新厌旧、有第三者等违反道德行为的鼓励。另一种意见是,“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没法操作”。针对这一离婚条款,大家足足讨论了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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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真说:“各位委员都讲了自己的意见。因为这一条有分歧,我们就对这一条表决一下。”表决结果是,赞成修改方案的占了大多数。彭真说:“这个修改方案在我们这里算通过了,能不能最后通过,还要由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不赞成的委员还可以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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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对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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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的丈夫是“陈世美”。这些女性都是知识分子,她们在过去的岁月里自觉地支持了丈夫的事业,可这些丈夫翻身后竟纷纷借助新《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一条,提出离婚,不要糟糠之妻了。在这一轰动事件中,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一个新词汇:“第三者插足”。官司最终打到中央,在中央领导人的过问下,36个“陈世美”没有一个在当时离成婚的。但在10年之内,他们全部都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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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意志受到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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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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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前婚姻法的修改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动议来自民间,在获得国家认可后正式启动修改程序。从提出修改动议到最后公布,历时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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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90年代初,婚外情甚至“包二奶”渐渐成为公开话题。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情有了“经济”基础,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从隐蔽走向公开,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当时广东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竟然有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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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家庭暴力增多,并导致不断发生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有调查显示,上世纪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80年代上升了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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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立法过程,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于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做了许多重要修改和补充,内容共有33项。这次修改都是针对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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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针对“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尚属首次。《婚姻法》修改后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比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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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家认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所谓形式正义是一种起点正义,强调“同等待之”;实质正义则强调对弱者倾斜性保护,真正保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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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者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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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 以婚姻法修正完善回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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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江油市民文山(化名)吃到了一个官司。案件很清楚,2012年,前妻张梅(化名)因为做生意资金困难,向朋友周彦一共借了55万元,到了2016年2月8日,合同约定的清偿日子,张梅仍没法还清部分本金和利息。周彦将张梅和文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但文山觉得很冤:他与张梅已于2016年8月离婚,并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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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债务金额较大,已超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笔债务是基于张梅和文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文山对这笔债务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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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不知道,如果周彦在2018年1月17日前将两人告上法庭的话,那他的结局可能会完全不一样。正是在那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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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还要替你还债。这就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每对离婚夫妻所面临的潜在问题。按照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候,有一方背负了债务,要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能明确证明这是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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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泸州的李琳(化名)因前夫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借条,让她“被负债”226万元。李琳对此非常不解:“这200多万元我一分钱都没见到,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为什么要我来还钱?”同年12月,法院判决李琳和丈夫共同偿还债务。随后,李琳走上了申诉维权的道路,这一走就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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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被负债”“被老赖”的案例逐渐增多,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关于“24条”的争议也涌如潮水。许多有相同遭遇的人都进行了“抱团取暖”,写联名信、申请审查信函,自发组织民间“24条公益群”,为彼此奔走。“24条公益群”群友们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去“雪片般”的信件,建议对司法解释24条进行审查。2017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审查工作报告中,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其中,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在列,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24条公益群”的呼声,像接力棒一样,传递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共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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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建议“接力”撬动着全国人大备案审查程序。随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法主动“接棒”,让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在施行13年后,得到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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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用自身的发展,回应了民意。本报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