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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2017-12-04 23:39:37 来源:四川法制报

  国有产权关系未理顺,国有资产屡屡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如何充分发挥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解决产权保护中的薄弱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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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导、规范、提升全省法院涉产权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实施意见》明确,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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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发展理念保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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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今年下半年,在结合全省法院涉产权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做法,省高院各审判业务部门、部分中基层法院深入讨论,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意见后,《实施意见》正式出炉。《实施意见》包括三部分共16条,首先提出全省法院要深刻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义,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在各类涉产权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都要认真贯彻平等、全面、依法这三个产权保护的司法原则。“保护产权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以各类产权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着力点,切实发挥我省法院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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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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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核心部分,《实施意见》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等方面,对全省法院落实产权司法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刑事方面强调要依法严厉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的犯罪,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民事方面对依法公正审理涉产权交易的合同纠纷、公司产权利益纠纷、知识产权、企业兼并破产等案件提出要求;行政方面强调要依法公正审理涉产权人利益的行政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方面对依法保障产权人胜诉权益,规范适用各类强制性措施提出要求;审判监督方面强调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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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提高审判效率,注重依法审理建设工程合同和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等案件,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实现胜诉权。此外,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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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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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意见》还站在产权保护法治环境建设的角度,从加强产权案件专业化审判、加强对产权案件的调研指导、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法治宣传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确保产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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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涉产权案件的审判类型,组建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证券、破产清算等专业化审判团队,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同时,要加强对重大产权纠纷案件的调研指导工作和信息交流,及时分析研究产权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做法,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审判执行重大产权案件的工作指导力度。“针对产权案件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法院要主动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党委牵头、各方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实现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就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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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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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强拆不合理 占地学校起诉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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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某培训学校认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企图以违章建筑形式强拆其占地建筑,请求确认成都市规划局2014年9月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违法。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即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公告违反规定程序,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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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近年来,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过程中,如何寻求公共利益的维护与被查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成为行政执法的一大难题。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提高程序意识,注意保护人民群众的产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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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曾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