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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泉驿法院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判了
2020-09-04 17:28:39 来源:龙泉驿法院

公开道歉,赔偿49920元!


成都龙泉驿法院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判了

  

  8月24日,龙泉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龙泉驿区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9920元。而这起案件开庭审理中亮点凸显,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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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审理

  

  经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评议,被告人晏某某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被告人晏某某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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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查明

  

  据了解,被告人晏某某原系龙泉驿区某火锅店股东、厨师。为提升火锅口感,晏某某将用过后的火锅底料收集后用过滤网去除杂质,对回收的废弃油脂进行加热,油水分离后得到“老油”,之后加入各种香料、高味剂制成新的火锅锅底用于烫煮食材销售给顾客食用。

  

  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挡获了正在熬制老油的被告人晏某某,查扣制好的老油90余公斤及作案工具。截止被挡获时,该火锅店共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104笔(每笔消费锅底48元),合计共计4992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判认为,被告人晏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

  

  被告人晏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并于判决宣告前主动支付了赔偿金人民币49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