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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造假撤销职称有了法律依据 不端“黑历史”纳入诚信系统
2019-09-17 08:22:19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月起,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并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应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在职称评审环节规范学术造假行为进行明确: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对于有学术造假“黑历史”的申请人来说,这无异于一记重拳。“一方面强调要规范职称评审,另一方面把学术不端行为纳入诚信系统,是很有意义的。”中国社科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表示。职称评审的第一份法律文件

  

  1986年以来,原人事部先后印发了《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各类文件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职称评审工作需要。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规定作为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它的出台将对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重要作用。学术造假撤销职称将有规可依

  

  近几年,学术造假事件层出不穷,涉事方既有科研人员,也不乏其他有社会影响力的公职人员等,造成极差的社会影响。《规定》从职称评审方面划出红线。规定第三十九条指出,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职称评审涉及很多的行业和部门,不只是高校或一般科研单位,还有各个地方和单位。《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的主体和基本程序等,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类别,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学术造假惩罚需在实践中权衡《规定》在规范评审程序、细化有关要求、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出,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一位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有伦理和诚信上的瑕疵,可以对其进行科研活动的限制,在将来学术评价中,可以参考既往的不良表现,进行慎重考察。”段伟文说,“但计入全国信用系统后,也不建议完全公之于众。希望通过规定的不断细化,可以既在职称评审的角度处罚学术不端行为,但同时也给相关人员改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