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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 审议多项重磅民生法律草案
2019-08-23 08:22:23 来源:四川法治报

 8月22日起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将审议多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包括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等。一部涉及公职人员的新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也将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进一步鼓励遗体捐献

  

  生前没有表明是否捐献遗体,去世后家人能不能替其作出捐献决定?为进一步鼓励遗体捐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拟作出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个人行踪列入保护范围

  

  只要花几十元钱,就能买到明星的航班信息?相比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个人行踪的泄露同样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拟在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上,将“行踪信息”和“电子邮箱地址”也列入个人信息范围加以保护,有望对该问题的蔓延起到遏制作用。明确禁止在宾馆安装摄像头

  

  在宾馆房间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明确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人体基因科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在此前“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基础上,增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表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高空抛物“全楼买单”规则调整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防止滥用“自助行为”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二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在上述“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

  

  对假药劣药作出新界定

  

  假药、劣药人人痛恨,必须严惩,但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将“假药”“劣药”和“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两类四种违法行为所列情形综合考虑。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偿。按照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专家指出,首负责任制将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进行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拟解决处分程序不规范问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或将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