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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法院分析类案精准推送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2019-09-18 08:43:26 来源:成都长安网

  蒲江法院聚焦“实质化解、一次解纷,防止衍生、减少诉累,法官减负、群众受益”目标实现,创新开展“类案精准推送”,推动二审、执行、信访等各类“衍生”案件治理取得初步成效。蒲江法院分析类案精准推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的问题:一是类案检索平台不集中,检索功能不完善。其一,检索平台不集中。目前类案检索需通过类案检索系统以及智审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多个分散平台,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常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才能检索得到合适类案。其二,检索平台功能不完善。利用外网进行检索的类案平台,常出现网络拥挤、不稳定等问题影响检索效率,而内网类案检索系统和智审系统,其集成度较低,如类案检索系统将类案检索划分为专业检索和自然语言检索两条路径,但是设置关键词后检索结果不够精确,契合度较差。其三,检索结果信息化辨别功能较差。在检索过程中,将检索条件设置的越具体,所得结果就越少甚至没有,反之则越多,信息化水平低导致检索效率低下。二是类案检索库不统一,检索结果不够精确。其一,类案库更新不及时。类案检索过程中,各检索平台都存在检索结果普遍存在不够新、不够全的现象,导致各检索平台检索结果不统一、不确定。其二,类案规则不统一。由于全国各地法律适用标准存在地区性差异,检索结果中常出现差异较大甚至相反的裁判结果。其三,检索结果的识别方法空缺。在多个检索结果中,如何选取与“本案”最相近的类案,尤其是面对裁判结果、裁判依据并不相同的类案时,案件效力的参考价值应当按照何种模式进行排序,目前也仅取决于检索主体的主观判断。三是向当事人推送类案时间节点和方式不易把握。目前武侯法院要求必须向当事人推送类案的时间节点是在判决后,方式为在判决书后附类案;有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推送类案,更有利于纠纷的调解;有的案件则需根据当事人提供类案情况,通过法官甄别指引,在审判阶段向当事人推送,更有利于类案推送达到引导当事人依法解纷的效果。


  对策建议:一是完善类案检索库,提升信息化推送功能。其一,建立完善的类案检索数据库。对类案检索平台的案例库进行归口完善,统一到一个平台,并定期及时跟新。在专门的案例数据库基础上,区别于现在单纯的裁判文书收集,筛选和收录更有针对性的、更具参考价值的案例。不仅实现类案裁判文书的参考,更进一步实现对裁判规则、各类证据的甄别和采信等类案多方位的检索。其二,优化类案检索系统功能。加强检索关键词与检索案例匹配度的关联推送,展示结果的关键词出现的频率。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及省高院的参考性案例,应当加强它们在检索结果中的优先权重,进行优先显示。其三,升级内网系统信息化自动推送功能。引入人工智能,加强系统集成,实现办案系统与类案检索系统的无缝衔接,对法官上传的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和裁判要旨的抓取分析,自动比对数据库中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智能筛选出类案,自动推送类案,推动裁判规则的统一适用,提升效率。二是完善检索结果比选操作规范,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其一,完善检索操作规范。以提高检索效率、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适用为目标,完善类案检索结果比选的具体操作规范,供法官及助理在筛选类案时参考。其二,提供检索结果识别方法。在多个检索结果比选类案时,尤其是面对裁判结果、裁判依据并不相同的类案时,应统一案件效力的参考价值选取规则。其三,同步衔接“同案不同判”报告制度。实现“类案推送”制度与“同案不同判”报告制度间的机制衔接,对类案推送结果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建立同步预警及报告机制,对于不同审判程序中的类案差异性裁判结果,借助法官专业委员会商讨风险预估、预判,统一裁判尺度。三是根据具体案情,把握类案推送时间和方式。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法官应该准确把握向当事人推送类案的时间和方式,针对简单案件或者已经形成成熟审理方式的类案,如金融借款类等案件,为减少当事人上诉冲动,提高审判效率,可以在庭审结束前向当事人推送类案。但是针对复杂案件、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为避免在判决作出之前表露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应该在判决结果作出后同步向当事人推送类案,从而高效化解纠纷,减少上诉案件的发生。